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19〕52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和规范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的权益,凝聚推介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的工作合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是指城市口号“秘色瓷都·智造慈溪”和城市形象logo,包括名称、图案、文字、色彩以及包括三维立体造型、动画造型在内的组合与应用设计等一整套形象标识系统,核心图案是以C字母为外形的八棱净瓶图案。
  第三条  慈溪城市形象标识是慈溪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全体市民应爱护并积极推广和规范使用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自觉维护慈溪城市形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慈溪市人民政府指定慈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的管理部门,对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并提供示例,对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城市品牌形象识别系统登陆、下载页面位于慈溪市党政网首页下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包括非商业目的使用和商业目的使用。
  第六条  非商业目的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是指慈溪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市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不损害慈溪城市形象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
  第七条  非商业目的依本办法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不需要审批和授权,但使用单位或个人要以专报或定期报告形式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慈溪市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在旅游推介、文化交流、招商引资、人员培训等各项对外交往活动以及承办各类活动赛事、会议会展的宣传推介过程中,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以强化各界对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的认知。
  第八条 商业目的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是指以正当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
  (一)将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出口含有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慈溪城市形象标识;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慈溪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其他授权关系的行为;
  (七)其他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的情形。
  第九条  以商业目的使用慈溪城市形象标识,使用者应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商业目的使用备案书》,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第十一条  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十二条  对侵犯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著作权的行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9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城市形象标识商业目的使用备案书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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