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议工作,加强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包括行政执法(司法)评议和述职评议(以下简称“两项评议”)。 行政执法(司法)评议,指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司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述职评议,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条
“两项评议”的主体是市人大代表。在具体实施中,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由市人大代表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可吸收上级或下级人大代表参加。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活动。 第四条
评议工作必须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可以常委会办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应该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准备评议意见;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进行评议,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被评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思想发动,提高对评议工作的认识; (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自查报告; (三)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代表询问,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推进工作。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工作,是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内容。评议期间,人大代表在有关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街道的派出机构,由所在地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司法)评议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直属部门。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依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司法)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的情况,办理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本行业本系统队伍建设情况; (七)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四)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常委会根据当年工作安排以及人大代表的建议和要求,确定本年度评议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司法)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分为书面述职评议和口头述职评议两种。书面述职评议可全面进行,在常委会一届任期内,对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一次书面述职评议。口头述职评议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 第十七条
评议的准备发动阶段: (一)建立评议工作班子,制订评议实施方案; (二)常委会组织召开“两项评议”动员大会,确定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被评单位自查自纠的内容、重点和要求;被评单位于会后15日内形成自查报告初稿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被评单位召开机关干部动员会,通报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广泛征求意见; (四)组织参加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小组组织活动; (五)常委会党组对述职干部进行谈话,明确述职的基本要求。述职干部于谈话后1个月内形成述职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评议的调查自查阶段: (一)常委会调查组通过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被评单位和有关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全面客观地掌握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评议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如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如实提供。 (二)各市人大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形成代表评议材料,并推定评议发言代表; (三)组织被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 (四)要求市审计局对被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五)被评对象开展自查自纠,被评单位形成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于评议大会召开前15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审阅被评对象的自查报告,听取调查小组的调查情况和审计局的审计情况,讨论确定应着重向被评对象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司法)评议采取召开评议大会的形式进行。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大会。被评单位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同时邀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评议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被评单位负责人代表被评单位作行政执法(司法)自查自纠报告; (二)市审计局负责人作财务审计报告; (三)常委会调查组作专题调查报告; (四)市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 (五)被评单位负责人代表被评单位作表态发言; (六)市委、市人大领导讲话。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评议工作班子一般在评议大会后10日内,汇总整理好代表评议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并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被评单位,作为其整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评单位应当在收到常委会和代表评议意见后的15日内,向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在2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常委会将被评单位的整改报告送各市人大代表小组。 第二十四条
述职评议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常委会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公民可以按规定申请旁听。 第二十五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述职对象作述职发言;常委会调查组作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常委会领导讲话。同时可对述职人员按优秀、称职、不称职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六条
述职评议会结束后10日内,常委会将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述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评个人在评议会后2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评对象针对评议意见认真抓好整改,常委会适时听取整改落实情况,也可委托主任会议或有关工作机构听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应当对被评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 (一)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案件办结情况;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情况; (五)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被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测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和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后,转交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为巩固评议成果,提高评议实效,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听取上年度被评单位的工作情况,也可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听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常委会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市委报告,同时抄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并适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对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并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嘉奖。 第三十四条
被评对象在评议期间,如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或不如实提供情况,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项和该办的案件拖着不办的,常委会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或依法提出质询;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在评议中如发现被评对象或个别人员涉嫌严重违法,或者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或者阻碍、干扰评议工作的,由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镇的派出机构,由所在地的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评议。 第三十八条
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开展“两项评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